深度解读: 《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指出,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对于这一政策的深度解读,本报记者特邀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温铁军教授为您梳理解读。 以引导土地流转之题 行规范流转范围之实 “很多媒体在报道时将此次中央发布土地流转文件的意义夸大为‘即将掀起一场新的土地改革’,在我看来实在是一种误读。”温铁军认为,尽管此次中央发布的土地流转文件是以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为题,全文通篇却都在严格限定着流转的性质和范围,并规定凡属于违法违规的土地流转行为一概在禁止之列。 “中央文件意在‘纠偏,实则求稳。”据温铁军介绍,当前过剩金融资本都在投向靠土地拉动的基本建设,再加上多数地方政府利用土地政策平台套现的惯性趋势,两项因素集聚在一起导致了大量违规违法征占土地的现象。在此背景下,“如何全面推进土地私有化”,“如何把土地作为市场交易的一个标的物”等说法在一个时期以来甚至成为主流社会广泛讨论的话题。因此,中央文件在此背景下出台,很大程度上是在“纠偏”。 三权分置是核心 农民获利是趋势 在9月29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上,中央深改组组长习近平曾表示,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在刚刚颁布的文件中,如何实现三权分置有了清晰的路径——基本原则部分第一段话就是“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 “这就说明,无论今后怎么改,集体所有权都是不变的基础。”温铁军告诉记者,坚持集体所有权和稳定农户承包权的规定,其实质是对农民利益的一种有力保护,让农民能够最大程度地分享土地红利,也就是说只有能够让农民真正分享收益的土地流转才是被允许的——意见中有关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部分特别标注: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 从欧美模式到亚洲模式 综合性合作社是方向 “当八九十年代政府开始睁开眼睛看美国时,我们以为中国也能搞美国式的农业,但不知道美国是有农场主而没有农民的,中国历史上是没有大农场存在的,中国人学美国的农业政策就搞错了主体,因为中国首先要考虑农民权益,农村的稳定,然后才有派生的农业政策。”温铁军认为,与其向那些建立在与我们历史、文化、体制、经济发展模式等等迥然不同的欧美国家学习,不如仔细研究一下我们的友邻国家是如何发展农业的。 以日本为例,日本农村由综合农协控制,日本综合农业合作社JA(即日本农业合作社的缩写)系统几乎涵盖各个领域,包括金融、保险、房地产、旅游、餐饮等各行各业,且在基本垄断(即政府规定其他资本不得进入农业领域)的情况下依然享有丰厚的免税优惠,就是因为产生JA系统的收益是要反哺农民的。 “假如我们把专业合作社改为综合性社区合作社,帮助农民自下而上地组织起来,同时建立综合性的全国农会,农村就可以变成日本那样社会经济政治多功能的综合性合作社系统。只要政府把财政专项主要通过综合性合作社来贯彻执行,老百姓就愿意加入综合农协。日本农民之所以98%以上加入综合农协,是因为综合农协返还利润给了他们60%的收入。如果我们把专业变成综合,让中国农协真正返还利润使农民收入增加,三农基础就能够稳固,抗风险能力还会增强。这种中国道路的乡土社会基础有利于中国抗风险。”温铁军在介绍日本农协经验时说。 仔细研读意见不难发现,中国农业改革的方向正在从欧美模式转向亚洲模式,具体表现在:其一,大规模农业发展模式正在得到反省。意见中首次明确提出适度规模经营的“尺度”——“现阶段,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应当给予重点扶持”;其二,综合性合作社正在成为试点改革的方向。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加快发展农户间的合作经营……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活动,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 (本文摘自《中华合作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