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参照《基层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2、基层企业工会是区总社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工会的重要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是基层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3、基层企业工会贯彻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工作原则,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推动建设和谐企业。 4、基层企业工会在区总社党委和工会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热忱为职工群众服务,努力建设成为组织健全、依法维权、热忱服务、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二、工会组织机构 1、基层工会依法组织吸收职工加入工会,维护职工参加工会的权利。 2、区总社基层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设立独立工会或按有关规定组织成立联合工会。 3、基层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 二、工会经费收入 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1、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工资收入不包括奖金、津贴、补贴收入。 2、拨缴经费收入。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扣除拨缴上级工会经费后的留存部分。 3、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4、行政补助收入。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5、投资收益。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6、其他收入。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三、工会经费支出 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 1、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应贯彻“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要求,面向一线职工,具体范围和标准由基层工会按照“合理、适度”原则,经相关民主程序制定。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上海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2、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活动所需服装除高档、特殊服装应采用租赁方式外,确需为参赛者购置服装的,按照每人每三年不超过1000元标准执行。 文体活动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不超过参与人数或团队的2/3,个人项目单项最高奖品(或奖金)不超过800元,团体项目单项最高奖品(或奖金)人均不超过500元。 文体活动不设置奖项的,可按人均不超过100元标准,以实物形式,为参加人员发放纪念品或参与奖。 文体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餐标准不超过50元。全天活动的,伙食补助费不得超过《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不得发放现金。 文体活动需要聘请的教练、裁判、评委等非本单位工作人员劳务费发放标准根据各单位实际,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 本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日组织活动的,不得发放劳务费。非工作日组织活动的,可按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发放。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应尽量统一组织。因会员工作性质、时间等原因不能统一组织的,可发放同等价值观摩凭证。基层工会开展会员春游秋游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组织,需签订委托协议,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支范围包括租车费、餐费、门票、活动用品等,费用标准不得超过每人每天200元。 3、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4、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等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等。 基层工会在元旦、春节、劳动端午、中秋国庆前夕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节日慰问品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不得购买发放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的物品。年度发放总金额不得超过基层工会当年度留成经费的50%(即本级工会年度经费的50%),年度发放总金额不得超过400元。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可以为实物或到指定地点限时领取确定物品的提货凭证,所发放的节日慰问品需附本人签收的清单,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等。 基层工会可于会员生日当月给予慰问,每人每年不超过200元标准,可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工会会员结婚生育头胎时,基层工会可以进行实物慰问,标准每人不超过800元,生育二胎的标准不超过1000元。 工会会员和工会会员直系亲属生病住院,基层工会可以进行慰问,慰问标准不搞特殊化。会员普通疾病慰问金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1000元,大病慰问金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2000元;会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普通疾病慰问金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600元,大病慰问金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1000元。一次住院,限慰问一次。 工会会员去世,由工会协助家属召开追悼会,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委托代表参加追悼会,并可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00元的慰问金。会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基层工会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义务献血,基层工会可以进行慰问,标准每人不超过2000元,凭献血证发放,工会会员可带薪休假七天。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基层工会可以座谈会等形式进行欢送,并可赠送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予以慰问,但不得购买有关规定明令禁止的物品。 生病住院、去世慰问另可购不超过200元实物。各基层工会应结合实际情况,完善慰问制度规定,统一明确慰问标准和方式,不得搞特殊化。 5、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1)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加强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关系政策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2)劳动保护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安康杯”竞赛等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众监督员队伍建设等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维护职工心理健康、切实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需要的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发生的支出等。 (3)法律援助费。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4)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由本人提出申请,基层工会负责收集相关资料,及时上报困难职工的具体情况。区总社工会委员会经过科学界定标准、严格规范程序审查通过后,纳入系统困难人员名单,可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具体标准由基层工会按照“合理、适度”原则,根据企业实际,经相关民主程序制定。 (5)送温暖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6)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姐妹情”女职工保险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具体保障计划选择和费用列支额度,根据各单位实际,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 6、业务支出。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1)培训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2)会议费:用于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3)专项业务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群团(职工、基层)服务站、爱心妈咪小屋、职工亲子工作室等服务职工阵地和项目的支出;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开展女职工工作支出;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奖励办法由各单位根据实际,经相关民主程序制定。 (4)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发放按照市总工会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有条件的基层工会可以根据工作实绩,对兼职工会干部发放兼职补贴。发放标准由基层工会根据实际,经相关民主程序制定,原则上不超过每人每月300元。 经本单位党政认可,区总社工会可开展评选表彰年度先进集体和个人并进行公示。相关体检、疗休养等奖励标准经相关民主程序制定。 7、资本性支出。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8、其他支出。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四、禁止性规定 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购买发放购物卡、代金券等; 2、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3、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4、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5、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6、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7、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8、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五、财经纪律 1、工会财务报销原则参照区总社财务报销规定,执行国家、地方规定的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相关规定。 2、工会年度经费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略有结余。开展工会活动,支出费用应在符合上级工会要求范围,确保本年度收支平衡。确因工作需要,本年度经费不够支出,需动用本单位历年结余的,应严格费用使用审批流程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后执行。 3、各基层工会在上年末按照本年度工会工作具体计划编制本级工会预算,并在本年末编制决算。 (1)工会预算由工会委员会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工会干事和工会财务负责。 (2)工会应按照预算确定的任务积极组织收入,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不得截留、挪用。 (3)工会要加强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务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以领代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用途,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4)工会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预算收支总额超过5%增减变动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每年以一次为限,其编制、审批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相同。 4、联合工会和托管工会经费依据管理规程操作。 (1)联合工会应作为一个独立报告单位进行工会经费管理和帐务核算,包括帐户设立、日常经费收支、预决算编制、帐务核算、报表报告等。 (2)联合工会下属基层工会可设二级账户进行分开核算经费收支。 (3)联合工会的工会会费在各基层工会拨缴后汇总上缴,留存经费按照权属原则管理。 (4)非经费所有权工会无权处置他人经费,联合工会下属基层组织经费使用超出当年预算经费时,应由联合工会通过与相关单位协商来进行统筹。 (5)对不具备条件设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涉及工会工作事项,由区总社工会托管。 5、开展工会活动由第三方参与并提供服务时,需要签订合同或协议书,凭相应发票进行报销。 6、工会活动费用、餐费报销,需要附参加人员名单。“六必访”慰问金的报销,须填妥《工会慰问金签收单》,由慰问对象本人或家属签字工会收讫。 7、节日慰问品、纪念品发放必须由会员本人签收,签收单结账后存档。 8、价值超过1000元的资产,必须纳入工会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9、报销费用应整理、归集好支出的原始票据,注明事由,随附相关信息材料,事先填写“工会经费支出审批单”,经工会经办人及工会主席签字后方可领取使用,并交工会财务审核。属于重大经费开支的,由工会委员会或工会主席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工会主席审批通过。 10、购物发票须内容真实,品名与实物相符,时间与活动吻合。对非相关活动的票据,工会财务将不予办理。 11、工会活动费用的报销,发票抬头应填写工会抬头,行政抬头的发票不能在工会报销。 12、基层单位因经营困难或其它情况发生,导致行政支持工会开展工作应拨缴的经费不能足额到位,上级工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关注企业发生的职工重大病和困难救助工作,并给予一定的费用支持。 13、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工会经费年度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查监督。审查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来监督工会全年经济活动,并将年度工会经费支出情况、内控制度情况向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其最终解释权归区总社工会委员会。
上海市宝山区供销合作总社工会委员会 2019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