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合协同”智慧党建工作平台合力群团工作
签订集体合同 突出工会维权作用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区总社正式建立劳资双方集体协商机制,并于2011年9月27日在区总社四楼会议室首次签订集体合同,就员工核心利益问题进行实质性约定。
  参加此次签约的有区总社首席代表郑维多,职工方首席代表许志健等。会上大家首先就合同(草案)条款进行了细致的商讨,并提出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最后协商一致,正式签约。此次集体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教育培训等涉及员工核心利益的问题作出了实质性约定,并签订了工资专项协议。
  集体合同的签订,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工会在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使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的职能发挥得更直接、更生动、更有效,使工会的“维权”职能实现法制化;有利于职工和企业之间的沟通和理解,维护和发展企业生产经营的良好秩序,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发展。
(社务管理部杨文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