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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计征办法
日期:[2008/4/21] 作者:[北翼集团] 阅读数:

(集团审计监理室  毕金芳)


  国家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雇主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情况屡见不鲜,但是针对这种情况的计算方式却并未明文规定。笔者结合实际,认为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算步骤及公式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注:公式1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的税率(详见所附税率表)。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公式2中的适用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详见所附税率表)。
  3.应纳税额=((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 ×税率-速算扣除数)×12
  注:公式3适用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我们来举个例子:
  某人全年不含税收入120000元,每月应纳税所得额=10000元。假定每月平均支付、法定免除额2000元、法定免所得额1200(个人承担的养老金+医保金+失业金)。超目标的加薪(效益收入)60000元个税自理。
  计算过程:
  1、计算相关扣除后不含税所得为10000-2000-1200=6800;
  2、对照税率表,不含税所得6800的适用税率为20%;
  3、换算为含税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10000-费用扣除标准(2000+1200)-速算扣除数375)/(1-税率20%)=8031.25;
  4、对照税率表,含税应纳税所得额8031.25的适用税率仍为20%;
  5、每月应纳税额=含税应纳税所得额8031.25×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375=1231.25;
  6、工资结算单上的每月含税工资薪金11231.25=全年不含税收入120000/12+雇主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1231.25
  7、验算:(每月含税工资薪金11231.25-法定免除额2000元、法定免所得额1200)×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375=1231.25
  8、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年终加薪(效益收入)自理的应纳税额=((全年基本收入120000+1231.25*12+效益收入60000)/12-法定免除额2000-法定免所得额1200) *适用20%-速算扣除数375)×12-雇主承担的个人所得税1231.25*12=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16231.25-2000-1200)*20%-375)*12-1231.25*12=12000
  验算:60000*适用20%=12000(按月均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计税,不得再扣除任何费用)
  以上计算方法是笔者对于该情况征个人所得税的一点心得,仅供大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