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宝山区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区总社”)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市、区党委对“三重一大”有关规定,结合区总社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 区总社党委就以下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进行审议,作出集体决策,形成决议。 (一)重大决策事项 1.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的具体工作措施。 2. 区总社发展规划、企业改革方案、重大经营和管理政策。 3. 区总社《社章》修改方案。 4. 区总社及社有企业对外股权投资方案;出资企业资本(股权)运作(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改制、设立、合并、分立、增减资、歇业、清算、兼并、收购或联营、股权转让等)方案、年度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方案、员工裁减分流等重要事项;对社有企业业务扶持政策。 5. 进入新的经营领域、引入新的商业模式和确立新的企业战略合作关系等事项。 6. 社有企业不动产购建和处置计划。 7. 对系统外单位出借资金和担保事项的决定。 8. 区总社职能部门、临时机构的设立、撤销等事项。 9. 区总社党代会;社代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工代会及职代会等会议方案,以及会议议程、文件。 10. 年度预算报告、年度决算报告。 11. 区总社年度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的制订、绩效考核的审定。 12. 发生重大事件的应对和处置方案、重要信访事项的回复等(突发紧急情况按应急预案处理,事后向党委会议通报,做好记录备案)。 13. 重大审计披露事项的整改意见。 14. 企业重大活动方案。 15. 涉及机构、人事、分配、投资等重要事项需向上级部门请示、报告,或需要上级部门决定、协调、配合等事项。 16. 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领导班子成员分工、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 2. 区总社党代会代表、社代会代表、工代会代表和职代会代表资格。 3. 区总社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区总社工会委员候选人,以及团委书记、委员候选人等。 4. 区总社党委直属及属地基层党支部书记、委员公推直选人选。 5. 聘任总部部室正、副职负责人人选。 6. 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的参股企业正、副职负责人的选拔、推荐、提名、录用、任免、调动、交流、解聘等事项。 7. 派任投资企业法人股东代表、董监事人员。 8. 中层以上干部的表彰、奖励、处分等。 9. 员工获得区总社荣誉称号或推举员工参加上级部门各类荣誉称号评选。 10. 对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 11. 干部和骨干培训、培养计划。 12. 其他重要人事任免。 (三)重大项目安排 1. 年租金在500万元以上或租期在8年以上租赁合同的签订、单笔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租金减免等事项。 2. 系统内投资额超过400万元的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和低于400万元、但工程内容复杂的项目的施工、投资监理、工程监理、审计单位邀标方案。 3. 服务费用大于50万元的设计单位或其他服务单位招标方案。 4. 累计影响大于合同价20%的项目工程造价变动事项。 5. 新增银行授信事项、在银行授信额度内提取银行贷款事项。 6. 因公出国(境)业务活动和考察事项。 7. 其它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 单笔支出在200万元以上的预算外资金。 2. 全资及控股企业对外金融性投资(包括一二级市场股票、债券、基金、理财等)方案。 3. 单笔实物或坏账损失超过500万元的事项。 4. 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二、决策文件 (一)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准备议案;如应形成文件的,由分管领导牵头职能部室准备书面文稿(草案),并由分管领导审阅后提交党委会。 (二)有书面文稿的事项,应在党委会前,由相关领导将文稿(草案)经办公室转相关领导预阅。 (三)须进行表决的决策事项,应一事一决,以书面表决单或举手形式进行;表决单由办公室负责制作、汇总和归档。 (四)办公室根据党委会讨论意见,对有关文件文本进行修改。 (五)党委会对各项事项的讨论和决策,由办公室负责形成会议记录并归档。 (六)提交区总社党代会,理事会、社代会,工代会、职代会议决的事项,由办公室根据会议决定,形成会议决议;提交区总社职代会审议的事项,由区总社工会根据会议决定,形成会议决议。 (七)办公室负责按照区集资委的要求,按季度填报《集体决策备案表》并向区集资委汇报。 三、实施、监督及反馈 (一)区总社分管领导负责组织或督促有关部室落实“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实施。 (二)办公室负责根据会议记录的内容,对每一个决策事项,填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单》,由分管领导签发后,相关部门执行。需要报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办公室出具规定格式的《党委会决议》,作为上报文件附件,一起报送。 (三)办公室负责“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实施的检查、督办,并向党委会议反馈实施情况,确保“三重一大”议事规则的严格执行。 四、其他 本规则自区总社党委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 |